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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安全法律知識問答(三)

《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第24條規定,“對涉嫌間諜行為的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出境。《反恐怖主義法》第8條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分工,實行工作責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安全法律知識問答(三)

來源:網信天津    2019-04-14 07:21
來源: 網信天津
2019-04-14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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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哪些行為屬于《反間諜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第8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反間諜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一)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二)組織、策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的;(三)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傳播、出版危害國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四)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五)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六)組織、利用邪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七)制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八)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

十七、《反間諜法實施細則》中關于約談制度的規定是什么?

《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規定,“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履行《反間諜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安全防范義務,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約談相關負責人,將約談情況通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推動落實防范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責任”。

十八、《反間諜法實施細則》中對涉嫌間諜行為的人員及境外人員限制出入境的規定是什么?

《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第24條規定,“對涉嫌間諜行為的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出境。對違反《反間諜法》的境外個人,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可以決定限期離境或者驅逐出境,并決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驅逐出境的境外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10年內不得入境”。

十九、反恐怖主義的職責分工是什么?

《反恐怖主義法》第8條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分工,實行工作責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并根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部署,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動配合機制,依靠、動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共同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二十、對開展反恐怖主義教育的規定有哪些?

《反恐怖主義法》第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義意識。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恐怖活動預防、應急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新聞、廣播、電視、文化、宗教、互聯網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加強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二十一、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反恐怖主義義務有哪些?

《反恐怖主義法》第18條、19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范、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發現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刪除相關信息,并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二十二、對我國在境外機構人員防范恐怖活動的規定有哪些?

《反恐怖主義法》第41條規定,“國務院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旅游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境外投資合作、旅游等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中國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駐外機構、設施、財產加強安全保護,防范和應對恐怖襲擊”。第42條規定,“駐外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應對處置預案,加強對有關人員、設施、財產的安全保護”。

二十三、國家情報工作的任務是什么?

《國家情報法》第2條規定,“國家情報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國家重大決策提供情報參考,為防范和化解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提供情報支持,維護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

二十四、國家情報工作機構的職權是什么?

《國家情報法》第10條規定,“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內外開展情報工作” 。

二十五、阻礙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情報工作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國家情報法》第28條、29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阻礙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情報工作的,或泄露與國家情報工作有關的國家秘密的,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議相關單位給予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字視頻資料由天津市國家安全局提供)

(網信天津)

【責任編輯: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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